职业名称:物业经理资格证
颁发部门:建设部(城乡建设协会)
全国可报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面向全国区域招生(北京、天津、重庆、河北、石家庄、保定、沧州、廊坊、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内蒙古、山西、山东、江西、四川、陕西、甘肃、辽宁、吉林、河南、安徽、福建、贵州、云南、浙江、江苏、湖北、湖南、海南等各省市)全国各地的学员均可报名
物业管理员证书、物业经理证书、
为尽快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以及管理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决定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考证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复检验证)”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生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副经理,房管所正副所长,房地产开发公司、写字楼、商厦、酒店、别墅、度假村的物业经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负责人,各大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物业项目经理,物业保安经理,经理助理,物业中层管理人员等等。
二、证书颁发:
由住建部颁发全国通用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是住建部物业管理申请资质、从业的认证证书,持证上岗,国家承认。
三、报名办法:
请各有关单位、物业管理协会及各物业公司、企事业房管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报名携带4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个人岗位职务聘任证书或任职文件(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 、理论知识判定
( 1 )普工:考试出题、制卷、阅卷、登分作业,由各设区市建造行政部分担任,考场设置与考试施行由各市、县建造行政部分一致安排。
( 2 )初级技术:制卷、阅卷与登分作业由各设区市建造行政部分施行,考场设置与判定施行由各市、县建造行政部分按《作业技术判定规则》一致安排。
( 3 )中级技术:制卷、阅卷、登分、考场设置与判定施行由各设区市建造行政部分按《作业技术判定规则》一致安排。
( 4 )高档技术:高档技术和省直单位的普工、初、中级技术的制卷、阅卷、登分、考场设置与判定施行均由省建造行政部分按《作业技术判定规则》一致安排。
2 、 操作技术判定
( 1 )初级技术的操作技术判定由各市、县建造作业技术判定站(点)担任安排和施行。
( 2 )中级技术的操作技术判定由各设区市建造作业技术判定站(点)担任安排与施行。
( 3 )高档技术及省直单位初、中级的操作技术判定由省建造作业技术判定站一致施行与办理。
操作技术判定查核时,准则上结合在建工程项意图操作现场进行,也可单独设置判定场所安排施行。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操作技术查核,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须派质量督导员在现场进行质量督导,保证判定质量。
第十六条 训练与判定目标及应具备的条件